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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你知多少 泰州装修网建议勇敢说NO

来自:tz.zhuangyi.com日期:2013-08-23 09:44:34
生活中,市民经常会遇到一些令人反感的“霸王”条款,也吃尽了苦头。这种条款的突出问题是,只体现单方意志,往往有失公平。那么,霸王条款你知道多少?面对身边的“霸王”条款是不是该“安静地走开”?

霸王条款

在法律上,“霸王”条款的真正称呼是不平等格式条款。这种条款的突出问题是,只体现单方意志,往往有失公平。经营者借其逃避或免除自己本应承担的责任,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除了事先拟好的各种文字合同外,不平等格式条款还体现为店规或者行业惯例。

购物赠品不享受“三包”

案例:市民李女士花399元买了一款电磁炉,并获赠一个电饼铛。一个月不到,电饼铛就发生故障,然而店方却表示,赠品不退不换也不修。

律师点评:消费者获得赠品和奖品是以购买商品为前提的,商家已经将赠品、奖品的成本转移到了售出商品之中。所以,商家的这种“赠与”其实是建立在消费者履行付款购买商品义务基础上的一种附义务的赠与。而《合同法》规定:“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因此,商家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做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退换货须“完好” 否则不“三包”

案例:刘先生近日新买了一台电视机,使用不到一个月就出现了质量问题。由于尚在“三包”期限内,按理说刘先生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然而,由于丢掉了当初买电视机时的外包装,刘先生在要求换货时遭到销售商的拒绝。销售商表示:“在办理退换货时,商品包装、外观必须完好,附件必须齐全,否则不予‘三包’。”

律师点评:商家和消费者之间的买卖关系一旦达成,就存在着一个买卖合同关系,如果任何一方因过错使合同履行不符合约定,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既然商家承认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那就是商家存在过错,此时应当由商家来承担违约责任。至于商家本身在退货、更换中产生的费用,因责任在自己,不能要求消费者承担,应该由商家自己承担。

相关方面延伸: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

案例:市民高文玲女士在某餐馆就餐时发现,餐厅提供的优惠券要在消费满150元时才能使用。高女士找店家理论,却被告知“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高女士所遇到的情况绝不仅仅是个例,不少商家在促销活动的规则或其会员卡、贵宾卡上,“明文”规定“本公司(商场、超市等)拥有最终解释权”的现象屡见不鲜。这样,商家在终止或者修改其作出的承诺以及会员卡、贵宾卡的约定内容,保留任意解释活动的各项规定,而无需另行通知消费者。一旦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该规定就成了商家推卸责任的“挡箭牌”。

律师点评:这一规定属于较典型的“霸王”条款。所谓商家保留最终解释权,这种说法本身明显是有利于制订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剥夺了接受格式合同一方的利益。而我国《合同法》中明确规定,对于条款的解释权并非一方所享有,而是由合同各方共同享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也应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而不应由一方当事人说了算,更不应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对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进包间要有“最低消费”

案例:饭店大厅太吵,想换个包间,但服务员说了,要用包间可以,但有“最低消费”。市民张先生反映,他和两个朋友想找个安静的地方谈话,由于不是太饿,他就点了一份披萨,要了两杯水。但是结账时却被商家告知,没有满最低每人30元的消费,必须付满3个人90元的账单。这让张先生大呼:这样的条款也太霸道了吧!

律师点评:商家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在何处消费或不消费的权利,有自主选择消费多少的权利。从这个意义上讲,商家设立“最低消费”是违法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也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身边其他“霸王条款”总结

房地产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中开发商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免除了自己责任。

●开发商如延期交房违约金为0.1%,购房者延期付款违约金为10%。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该条款中开发商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减轻了自己的责任。

物业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办理入住手续时,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一并交齐,否则不给钥匙。

点评:购房者在支付购房款后即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业主是否按时、足额缴纳水、电、热、气等代收费用及物业费与入住装修是不同的法律关系,物业方不能利用自己的地位强迫业主同意。

●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损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

点评:此条符合 《合同法》中加重对方责任、免除自己责任的情形。

商业零售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经营者对消费者在购物或者消费场所内遗失或遭窃的物品不承担赔偿责任。

点评:若经营者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消费者遭窃,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该条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

●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或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或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降价商品不实行“三包”。

点评:只要是合格商品,无论是特价、降价,还是打折等,均应遵守“三包”规定,该条违反了 《合同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旅游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旅游者因病发生费用自理,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

点评:旅游者与旅游公司建立了旅游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履行期间,旅游公司负有保障游客的安全义务,如非游客自身身体原因造成的伤害,旅游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公用事业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移动电话《入网协议》中规定:因欠费等原因被甲方(运营商)停机期间,消费者应照常交纳每月的基本月租费。运营商对网络采取扩容导致消费者通信中断,号码变更等而造成的损失,运营商不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点评:移动公司利用垄断地位,加重消费者的责任与义务,免除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违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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